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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装修是我们很多人一生都会遇到的事情,大多时候我们都会通过熟人或在市场找几个装修工人,这种时候一旦工人发生人身损害,业主也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那么业主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呢?

  2019年8月,张先生新买了一套商品房,遂雇佣胡某为其新房装修,胡某包工包料,装潢完工后,胡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工钱和材料钱。

  后胡某又联系到经常一起做工的王某,两人共同为张先生装修房屋,约定每天工钱200元。

  2019年8月20日中午,胡某、王某在张先生家中吃午饭,并喝了几瓶啤酒。

  后王某在进行装修工作时,从固定架上摔下受伤,致左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

  房屋装修结束后,胡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了全部工钱,张先生也如其足额支付了胡某工钱和材料钱。

  王某住院后,多次找到胡某和张先生要求其负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均被拒绝。

  本案中,王某明知下午需要装修却依然大量饮酒,本身就具有过错,其他人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而王某是胡某独自雇佣的,但房屋装修的最终受益人是张先生,两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作整体交给胡某完成,包工包料,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损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在从事房子装修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危,其在明知下午需要装修作业时仍然大量饮酒,

  同时,胡某作为雇主,与王某一同进行房屋装修作业,其本身应当承担安全提示、安全教育的保障义务。但在王某饮酒时,其既没有提示亦没有阻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

  房屋装修属于危险作业,对工作人员、操作人员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张先生将工作交由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承包施工,

  最后,法院根据全案事实,综合认定张先生(业主)承担20%的责任、胡某(承包人)承担40%的责任、王某(雇员)承担40%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正常的情况下,当装修工人因装修发生意外时,作为定作人的业主是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只有在业主没有尽到选任义务的时候才会承担责任。

  因为房屋装修是需要一定资质和技术的施工,只有业主在选任了有资质的施工人才能不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业主是自己独立雇佣的装修工人,自己购买装修用到的材料,自己负责房屋装修的具体事务,此时业主与装修工人之间不属于承揽定作关系,而属于个人劳务关系。即使选任了有资质的装修工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业主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日后发生意外而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能直接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施工队签订承揽定作合同,此时工人发生意外就与业主无关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该依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联的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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