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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盐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全县声环境质量,决定建立海盐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县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指导推进全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全县重大噪声问题;明确县级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噪声污染问题专项治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推动机制和宣传教育体系;重大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成 员:县信访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人。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对接协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工作例会,加强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筹开展全县噪声污染的调查研究、问题梳理排查、政策制定等工作;组织并且开展检查、督导帮扶、表彰奖励等。

  各成员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等规定,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配合协助等职责。

  (一)县信访局:加强噪声信访工作指导,推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解决;综合研判、分析噪声信访信息、投诉情况。

  (二)县教育局:牵头开展绿色护考行动;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纳入中小学法治教育,推动相关学校开设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课程;指导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

  (三)县公安局:负责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装修活动,在车站、铁路站场、港口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等行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侦办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城区范围内,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鸣笛的区域、路段、时段,依法设置相关标志,并依法对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非法改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噪声法的普法活动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行业部门做好噪声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制定或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时,最大限度地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产生的噪声影响,合理的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结合相关规范和部门意见,指导优化建设工程的设计的具体方案,合理确定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在选址意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督促落实。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制定声环境改善规划;组织声环境质量监测、状况调查、评价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进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推进“浙里宁静”系列创建工作;牵头负责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职责参与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监测。

  (七)县住建局:按职责对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建设价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实施工程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督促实施工程单位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采取比较有效减振降噪措施,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指导督促城市道路及其附属既有声屏障维护保养。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落实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指导督促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及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在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时做到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配合协同生态环境部门推动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宁静小区等“浙里宁静”系列创建。

  (八)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建筑设计企业在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制定交通专项规划时最大限度地考虑交通运输噪声影响,科学选线选址,新建公路要尽量避开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公路、桥梁设施及公路声屏障等的维护保养,按职责指导开展公路交通噪声污染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公交、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声响装置的使用情况做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九)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职责指导做好旅游住宿业、文化娱乐业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地方和行业组织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强化旅游经营者噪声防治意识。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噪声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做监督抽查;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过程中开展噪声测试,对运行噪声测试不达标的督促整改;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

  (十一)县综合执法局:承担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领域中未依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每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及中考、高考期间,违反市、县人民政府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限制性规定的建筑施工作业等行政处罚事项的处罚事宜。

  (十二)属地镇(街道):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属地责任,负责本区域内工业公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社会生活等噪声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噪声信访投诉处置和纠纷调解。

  (一)建立工作例会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噪声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短板和困难,部署重要工作;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落实,重大问题和决策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县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需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常态化调查研究,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做分析研判,提出对策建议和解决办法。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全县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噪声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要求,组织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梳理细化本单位重点任务清单,落实到岗到人,形成部门合力,确保工作成效。

  (三)建立联络和信息报送机制。建立联络员机制,及时传递工作信息;联络员根据自身的需求参加调研督导;定期报送工作总结、动态信息,梳理有一定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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