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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07 人气:1 作者:

  在城市发展进程加剧的情况下,噪声的类型也更加多样,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也更加深入。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新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新法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工业噪声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噪声;增加对城市轨道交通、机动车“炸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噪声扰民行为的管控;将一些仅适用于城市的规定扩展至农村地区。

  1.增加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了自行监测制度,同时要求可能会产生噪声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进行环评;

  2.要求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筑设计企业要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1.明确实施工程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3.增加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除非是因生产工艺技术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的抢修、抢险施工作业。

  4.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的要求,工信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住建部等部门,要公布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并适时更新。

  1.基础设施选址要考虑噪声的影响。例如,新建公路、铁路线路的选线设计,要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的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3.加强对地铁和铁路噪声的防控,进一步做好对车辆和线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

  4.加强对使用警报器的管理,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

  1.鼓励培养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日常活动中,要尽可能的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

  2.预防邻里噪声污染,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要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4.鼓励创建宁静区域,在举行中考、高考时,对可能会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等。

  违反规定开展广场舞等娱乐、健身活动和违反规定进行室内装修的,首先是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处罚。

  违反规定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轰鸣“炸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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