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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新城区蓝湾翠园电梯噪音扰民

发布时间:2024-01-04 人气:1 作者:

  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 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公开”选项,提交后只能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新城区蓝湾翠园住户,由于我的房子卧室紧邻电梯机房,电梯噪音及震动过大,严重影响日常生活起居,该问题我们多次向物业部门反映,迟迟未能得到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建筑设计企业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震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规定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有关标准要求的”,以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3.3.4条规定:“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会导致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恳请政府部门督促蓝湾翠园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抓紧对电梯进行隔音降噪处理,解决噪音扰民问题,早日恢复我们正常生活起居。 回复为盼!

  网民朋友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告知如下:蓝湾翠园小区共计12栋楼14个单元,每个单元两部电梯,共计28部电梯(电梯机房在楼顶)。一期2015年9月份交付,二期2018年8月份交付,从前期开发商设计、施工到最后交付,每一步都有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合理合规。在接到此问题之后,示范区物业办与电梯维保工作人员将每部电梯排查一遍,除电梯上下运转期间有正常的声音以外并无任何故障或异响。如有异议也可以请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查或测量噪音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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