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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5日,江苏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3人盗掘古墓葬案等。

  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鲇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徐某在长荡湖投放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后大量鲇鱼死亡,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能够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据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任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徐某承担因其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000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判决后,各方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涉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与长江流域湿地保护的典型案件。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督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非常大风险,本案二被告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该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科学合法开展放流活动。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间,被告人贾某培、梁某涛、付某祥、李某青4人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被告人贾某培通过在野外捕捉或向付某祥等人收购等方式获得画眉鸟共1263只,并利用社交平台做展示、买卖,范围涉及湖南、山东、河南、江苏等数省30余买家。被告人梁某涛非法收购画眉鸟206只,被告人付某祥非法猎捕、出售画眉鸟87只,被告人李某青非法运输画眉鸟145只。经鉴定,案涉1263只画眉鸟均为噪鹛科画眉,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631.5万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贾某培等4名被告人明知画眉鸟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实施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贾某培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情节很严重,梁某涛、付某祥、李某青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遂分别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2021年,国家对画眉鸟的保护由“三有动物”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画眉鸟的行为均将受到法律制裁。该案4名被告人通过社会化媒体买卖并且横跨数省的犯罪行为,减少涉案地点画眉鸟的数量,对其种群繁衍、后代存活、画眉鸟栖息地造成严重影响,破坏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给生态系统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考虑到画眉鸟保护级别的调整时间并不长,行为人和社会群体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固化,法院判决实现了法理与情理、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统一。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宗、杨某宝、赵某与吴某春(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先后多次趁夜间至盱眙县马坝镇东阳居委会山南组农田内,采用“打钢钎”“挖盗洞”的方式实施盗掘古墓葬活动,共计盗掘古墓葬4座,窃得铜镜8枚(其中1枚为铜镜残片)、陶壶2件、陶鼎2件,后将上述窃得的文物出售给徐某学(另案处理)。2021年12月31日,盱眙县公安局从徐某学处查扣了上述被盗的文物。经鉴定,被盗的1枚汉代神兽镜为三级文物;1枚星云纹镜残片为文物标本;其余10件器物为一般文物。上述被盗掘墓葬均系汉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该盗掘行为对墓葬资料的完整性和墓葬保护均造成了严重破坏,对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判断均造成了严重影响。后淮安市文物保护和考古研究所对上述地下古墓进行了抢救性考古发掘,并产生因消除危险而产生勘探费用20230元、青苗补偿费10000元、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79777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宗、杨某宝、赵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遂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万元不等;对涉案文物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某宗等3人在各自参与范围内对考古挖掘费用1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法院结合被盗文物等级、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各被告人参与程度等因素,坚持严厉打击,依照法律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正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原则,统筹考量各被告人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做到惩处犯罪与环境修复并举。该案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惩重大文物犯罪、推进文物与环境一体保护,助力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责任担当。

  原告周某亮的住宅位于被告某汽车美容店的正上方,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营业范围包括机动车修理和养护、洗车服务,店内有洗车、修车所用的洗车机泵、水泵喷枪、吸尘器、升降机等设备正常运行,未采取相关降噪措施。经检测,被告噪声排放超过限值,原告多次协商、投诉,但被告始终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降噪。原告认为被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已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便向法院提起噪声污染侵权诉讼,要求被告立刻停止噪声污染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容忍义务,被告的行为构成噪声污染。于判决被告限期内采取比较有效降噪措施,使原告的住宅噪声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超标排放不再是构成噪声污染的必要条件,未采取合理的防控措施造成噪声扰民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该案审理中,经法院实地调查,被告清洗车辆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已严重干扰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且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构成噪声污染侵权。新《噪声污染防治法》解决了部分领域因噪声达标排放而使受害人没办法得到法律救济的困境,进一步拓宽了人民群众声环境权益的保护范围。为提升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法院在判决中释明被告可采取的降噪措施,例如通过优化布局、安装隔音、消音装置、更换低噪声设备等方式方法,还原告住宅安宁,使司法裁判更好地与社会共识相契合,贯彻落实《新噪声污染防治法》源头防控的治理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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