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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18 人气:1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指导地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必须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或线位规划,规划环评应由环境保护部召集审查,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作为相关项目环评受理审批的依据,规划及规划环评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必须在项目环评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凡涉及线路长度、车站数量、线路基本走向、敷设方法、建设时序等重大变化调整,按规定需修编或调整规划的,应重新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按上述程序完成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选址选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应当与规划环评审查结论和意见一致,尽可能地选择沿城市既有交通干线或规划交通干线敷设,与已有敏感建筑物之间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线路穿越城市建成区和人口集中居住区域时,应当采用地下线敷设方法;穿越城市建成区以外非环境敏感区,可采用高架线或地面线的敷设方式。

  对已有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保护,重点路段还应该要考虑未来规划建议的噪声敏感建筑与线路的位置关系是不是合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包括噪声源强控制、传播途径阻隔及受声点防护等,涉及环保拆迁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置换措施时必须落实相应责任主体、资产金额来源和进度安排。对预测超标的敏感路段优先采取声屏障措施,以高架、地面形式穿越规划建成区以外路段应预留安装声屏障条件。

  尽量经过控制地下线与振动敏感点的距离、加大隧道埋深、提高运营维护水平等,降低振动源强,并根据减振量需要采取浮置板道床、减振扣件等轨道减振措施。

  合理布局风亭和冷却塔,风亭排风口的设置尽量远离敏感点,一般不应小于15米。主变电站应远离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对电视信号受干扰的居民做到合理补偿。

  在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施工时,应做好基坑支护及基坑围护止水,控制地下线周边地下水位降落及地面沉降等次生环境影响。工程以地下线形式穿越大型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等振动敏感建筑时,应尽量采用盾构法、悬臂掘进机法等非爆破施工法。工程以高架线桥梁形式跨越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或别的环境敏感水体时,应优化桥梁设计,不设水中墩或少设水中墩,减少施工期的水环境污染。

  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的有关要求,主动公开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和审批情况,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每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环评文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要求,确保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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