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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杭绍城际声屏障施工Ⅰ标中标提名人成绩不合格遭投诉,浙江发改委要求从头招标

  近来,浙江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声屏障施工Ⅰ标投诉事项处理定见的告诉:

  投诉事项及建议:中标提名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供给的资历条件成绩“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包成绩,该工程应没有竣工。因竣(交)工检验记载(陈说)至少有建筑规划企业、规划单位、监理单位、施行工程单位的盖章,该成绩项目业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应未安排对该工程进行竣(交)工检验,可知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绩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要求从头安排招标。

  经查询,浙江省发改委以为:由招标人编制并揭露发布的清晰资历条件、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呼应格局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招标和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则进行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的规则,依照招标文件规则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提出评定定见”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改正:......(三)不依照招标文件规则的评标规范和办法评标”的规则,作出如下处理决议: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招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则,做好后续招标招标作业。

  浙江省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声屏障施工Ⅰ标投诉事项处理定见的告诉

  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迹交通建造投资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

  现将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声屏障施工Ⅰ标(招标编号:E5120001)投诉事项处理定见书印发给你们。

  在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声屏障施工Ⅰ标(招标编号:E5120001)招招标过程中,投诉人经贰言程序不服招标人答复,于2019年12月29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过调阅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评标陈说等有关的资料,致函相关单位帮忙查询,听取陈说申辩定见等办法,现实行结束本案查询及相关程序。

  投诉事项及建议:中标提名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供给的资历条件成绩“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包成绩,该工程应没有竣工。因竣(交)工检验记载(陈说)至少有建筑规划企业、规划单位、监理单位、施行工程单位的盖章,该成绩项目业主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应未安排对该工程进行竣(交)工检验,可知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绩不契合招标文件要求。

  被投诉人申辩:我公司本次招标供给的招标人成绩为“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证明资料为“中标告诉书”“买卖合同”和“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其间,“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是对我公司签定的“买卖合同”范围内资料设备供货及装置的检验。我公司提交的资历条件成绩及其证明资料均真实有效,契合招标文件对招标人成绩的要求。

  招标人陈说:经我公司核实,中标提名人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确承接了中铁五局的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声屏障制造装置工程,且该项目分段施工,现在已完结部分和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供给的“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金额契合。

  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郝芳的确为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声屏障制造装置工程建造项目负责人,但已于2019年3、4月改变,不再担任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声屏障制造装置工程建造项目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陈说:因为招标文件仅要求供给竣(交)工检验记载(陈说)作为成绩证明资料。经评论,共同决议仅对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供给的“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的“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进行评定。

  因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并非从项目业主单位处直接承揽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项目施工标,经评论,共同以为中标提名人供给的“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成绩及证明资料“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契合招标文件对招标人的成绩要求。

  已查明:(一)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为参照要点办理项目。杭州至绍兴城际铁路工程声屏障施工Ⅰ标招标公告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12月18日在省交易中心开标,包含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内的20家单位参加招标。经评定,江苏金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被引荐为中标提名人,得分93.46,公示期为12月19日至12月23日。投诉人别离于12月20日、12月23日提出贰言,因不服招标人12月23日、12月24日作出的答复,于12月29日提出投诉。

  (二)招标公告对招标人资历条件作出了清晰的成绩要求:“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时刻以竣(交)工检验日期为准】完结过单个施工造价金额不小于3000 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声屏障工程项目施工成绩;成绩证明资料只要求供给竣(交)工检验记载(陈说),如成绩证明资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彻底表现成绩要求的详细表述,需一起供给其他相关的竣(交)工检验资料。相关的竣(交)工检验资料,仅指竣(交)工检验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终究结算凭据等” 。

  (三)被投诉人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中提交的相似项目成绩有且仅有:“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供给的证明资料为《中标告诉书》《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买卖合同》和《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

  《单位工程交工检验证明书》中“总包单位”的称号与签章不共同,《中标告诉书》和《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买卖合同》载明的内容未能证明上述不共同的正当性。

  (四)评标委员会在评定时未经询标即确定被投诉人供给的“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成绩契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其确定为中标提名人。

  (五)被投诉人供给了“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的《物资数量价格表》,该表的“合同总价”信息与其招标成绩证明资料载明的合同金额信息契合。《物资数量价格表》归于货品报价清单,而非施工项目报价工程量清单。

  (六)被投诉人未供给其他证明资料以佐证其承接了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声屏障施作业业。

  归纳上述查询,被投诉人在招标时提交的招标人资历成绩“广州市轨迹交通二十一号线高架轨迹隶属降噪设备工程”的证明资料不足以证明该成绩契合招标文件的成绩要求。

  本机关以为:由招标人编制并揭露发布的清晰资历条件、合同条款、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呼应格局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是招标、招标和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则进行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招标法和本法令的规则,依照招标文件规则的评标规范和办法,客观、公正地对招标文件提出评定定见”之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分责令改正:......(三)不依照招标文件规则的评标规范和办法评标”的规则,作出如下处理决议: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招标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招标法施行法令》第五十五条之规则,做好后续招标招标作业。

  如对本投诉处理定见不服,可在本决议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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